案件经过:客户A发现自己申请已登记之商标图形遭人盗用在瓷器碗盘上,并在各通路商铺货贩卖,客户B发现自己创作之文章遭有竞争关系之同行盗用于网站,客户A、B向国鼎寻求解决之道。
关键分析:台湾商标法采「登记主义」,著作权法则采「创作保护主义」,前者于核准登记后受保护,后者则为创作人于创作完成时取得著作权受保护,客户A不仅为商标图形创作人并已登记、客户B则能举证自己为原始创作人,故委托国鼎发函警告侵权人将侵权商品及网站下架,达到客户A之商标权及客户B之著作权维护。倘若发函警告对方置之不理,客户A、B均可提起侵害著作权及商标权之民事、刑事诉讼。